孝感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配建试行办法
(孝感政规〔2010〕3号 孝感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 为了有效解决孝感市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供给,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10〕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孝感市城区(孝南区书院、广场、车站、新华街道,市开发区孝天、槐荫、丹阳办事处)范围内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进行商品房开发,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含2万平方米),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活动。
第三条 保障性住房按照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配建。
第四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标准,按栋或单元集中安排,不足一单元部分依次由低到高竖向提供房源。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定点应安排在该小区内中等价位区域。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交付时装修应达到基本入住标准,每户独立成套,设有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布局合理,水、电、气等设施设备按终端收费的要求安装到位。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标准,与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其他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分期开发建设的新建商品房住宅项目,保障性住房应在第一期项目中先行建设。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出让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时,要依据市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分摊的土地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建成后由政府收回的条件、保障性住房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等约束性条件,在土地出让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出让完成后应将合同中约定的配建内容告知市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