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实名举报事项,一般应在15日内办理,反映情况紧急、重要的举报件立即办理。原则上自告知举报人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查核时间的,承办单位向受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受理部门应向举报人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第九条 对实名举报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情况,按照“谁受理、谁答复”的原则,由受理部门在实名举报问题查结后15个工作日内,采取当面、电话、信函或其它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受理部门应认真听取并作出说明。对没有新内容的重复举报可不再受理。
第十条 实名举报件办理完毕后,由受理的组织部门履行办结手续。
第十一条 处理实名举报应明确责任人,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第十二条 严格保密制度。严禁将举报材料及举报人的有关情况泄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及其他与调查核实工作无关的单位和个人;与实名举报人联系要采取恰当的方式,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以及其他有关情况;需要邮寄反馈处理结果的,应寄挂号信。
第十三条 切实保障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组织部门对歧视、刁难、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因举报受到错误处理或造成人身伤害、名誉财产损失的,应在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组织部门受理、承办实名举报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实名举报人有权要求与举报事项或者被举报人、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部门工作人员予以回避。
第十五条 组织部门工作人员应依纪依法办理实名举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