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党委组织部门处理实名举报试行办法
(2010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组织部门信访举报工作,维护实名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有效性,根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组织部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全国组织系统“12380”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等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使用自己的真实姓名,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上举报等形式,向组织部门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法规等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的行为。
第三条 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实行实名举报必查,查必有果,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实名举报者应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联名举报的应注明主要联系人。
第四条 处理实名举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举报的内容、性质等情况,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五条 收到署名举报材料的组织部门,负责及时核实是否属于实名举报。属于实名举报的,按本办法的规定处理;对冒名、假名等不属于实名举报的,或未提供准确联系方式、联系不到举报人的,按一般举报材料处理。
第六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应由本级或下级组织部门处理的实名举报,由收到实名举报的本级组织部门向举报人发出《实名举报受理告知书》;对应由上级组织部门处理的实名举报,经征求举报人同意,转上级有关部门处理,不发受理告知书。
第七条 组织部门在决定受理实名举报后应及时办理。
对应由下级组织部门办理的实名举报,一般转下级组织部门办理。本级组织部门可根据举报情况实行立项督查,下发《实名举报立项督查转办单》。对反映内容具体、线索清楚、问题性质严重的重要举报,本级组织部门也可直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