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工伤保险缴费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制。
(一)企业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一类行业为0.5%;二类行业为1.0%;三类行业为1.5%。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5%。
(二)按“工程项目”参保的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基础设施工程的基准费率为工程总造价的0.6‰,其它建筑工程的基准费率为工程总造价的1.2‰。
基准费率需要调整的,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和安监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各县三类行业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高于本办法规定基准费率标准的,仍执行原规定。
今后,通过费率浮动办法逐步调整到本办法规定的基准费率标准。 浮动费率: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地税、卫生、安监部门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费率浮动办法。
第三章 待遇标准
第六条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按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芜湖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涉及本人工资的,以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涉及社会平均工资的,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
第八条 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后,工伤范围、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标准等按《
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市级财政专户管理。各县征缴的工伤保险费直接缴入市国库,并及时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条 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分户,用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各县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由各县按月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用款计划。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当月市、县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向市财政部门申报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资金拨付到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各县所需资金拨付到各县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分户,并组织市、县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
第十一条 各县历年累积的工伤保险基金和欠缴的工伤保险费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全部纳入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