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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甲等:在国家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就读的持有《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社会保障领取证》、《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革命烈士子女、孤儿,享受甲等国家助学金,并免交学费、住宿生免住宿费。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月200元,用于享受甲等国家助学金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支出。
  乙等:在国家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就读的持有《北京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的学生,享受乙等国家助学金,并减免50%的学费,住宿生减免50%的住宿费。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月120元,用于享受乙等国家助学金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支。
  丙等:就读于10个远郊区县的国家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特殊教育学校高中阶段贫困地区农村户籍学生享受丙等国家助学金,并减免50%的学费,住宿生减免50%的住宿费。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月60元,用于享受丙等国家助学金学生学习和生活费用支。
  国家助学金每年按10个月计发。家庭无经济来源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按12个月计发。
  3、国家助学金申报、审批程序
  国家助学金由符合享受国家助学金条件的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领取《北京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学生家长应如实填写。申请享受甲、乙等助学金的学生应提交由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证明,由学校进行复核;申请享受丙等助学金的学生应提交户口簿,并予以公示。学校根据所属区县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发放办法,并经学校审核后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各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学生申请的受理工作,并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4、国家助学金发放
  各普通高中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实行校长负责制,指定专门机构,确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学校要制定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个人,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方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二)校内奖助学金和减免学费
  1、校内奖助学金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善于创新、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学校可以设立奖助学金。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由学校自行制定,报区县教委备案。
  2、享受减免学费的范围及条件
  除享受国家助学金以外,家庭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减免学费的条件由所在学校结合本地区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和居住地区生活水平确定,并予以公示。
  3、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北京市普通高中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经学校审定,并予公示。根据学校制定的学费减免办法书面通知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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