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五)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六)专利处于申请阶段的,提交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已获得授权的,提交专利授权证书;有效授权专利,提交专利权登记簿副本;
(七)银行贷款协议书(仅限于申报贷款贴息的项目);
(八)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如专业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行业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检测报告、质量认证、环保证明等)。
第(一)、(二)项材料提交原件,其他材料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七条 若项目需委托专业机构承担的,项目承担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承担单位申报书;
(二)承担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四)其他必要证明材料(相关项目成果、获奖证明等);
以上文件均需提交原件及复印件,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无偿资助项目
园区企业每年4月根据本办法及当年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发布的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提交项目申报书以及有关材料。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具体包括:申报材料形式审查、申报主体资格审查、申报项目内容审查等,并组织专家对初审合格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待资金批复后,对外公示两周时间。专利战略研究项目同时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单位,选定项目承担单位后,对外公示两周时间。
每年6月,项目名单确定后,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与项目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协议书》,并在一周内拨付金额的80%,余款于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二)贷款贴息项目
园区企业根据本办法及当年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发布的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提交项目申报书以及有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与受资助企业签订《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资助协议书》,并在一周内一次性将资金拨付项目申报单位在银行设立的贴息资金专管帐户。
第五章 项目监管和验收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申请单位应当于资金拨付当年10月31日前将验收报告请求书及资金使用情况上报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于当年对项目组织验收,并委托社会专业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