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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0)

  (六)申报质押贷款贴息的项目还需满足以下条件: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需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申报项目已获得银行贷款。
  第十条 申报开展专利战略研究的项目经评审立项后,由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专利数据以及相关软件资源等项目所需资源来源正当合法,有能力承担项目涉及的各项工作;
  (二)项目承担单位具备从事项目相关工作且经验丰富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以及相关软硬件设施,实施项目的技术力量雄厚;
  (三)项目承担单位具备较好的项目相关经验,具备一定数量同类项目的成功案例。

第三章 预算审批与执行

  第十一条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按北京市财政预算编制要求编制项目预算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对项目预算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对项目预算复审后,将项目预算报送市人代会批准,在人代会批准后市财政局批复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原则上应当在资金拨付当年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资金拨付当年内不能全额支付完毕的,按《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受理

  第十四条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每年3月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项目支持的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园区企业申请专项资金,应按照每年发布的申报通知准备和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仅限于申报无偿资助的项目);
  (三)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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