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0)

  开支范围:专用设备购置费、专用材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与知识产权促进工作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中:劳务费是指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工作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其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二)贷款贴息项目费。主要用于支持园区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特别是以发明专利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推进园区中小企业专利产品改进、创新、规模化生产、市场推广。
  第六条 无偿资助项目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的资助额度为5-10万元,重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为15万元,重点项目一般不超过全部项目的20%。
  实行贷款贴息的项目按照当年所需支付利息的50%予以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不超过20万元。划拨专项资金后遇贷款利率调整的,贴息额度不作调整。
  第七条 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用于项目组织实施的评审、评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经费,按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编制详细预算,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按规定使用。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企业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拥有一定数量的授权发明专利。其中:申报建设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竞争情报研究的企业,专利申请量应在10件以上,且拥有一定比例的发明专利申请;申报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建立和完善企业专利管理体系的企业,专利申请量应在20件以上,且拥有一定比例的发明专利申请;
  (三)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
  (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
  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
  (一)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预期目标具体、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考核;
  (二)项目必须由申报单位匹配相应资金,且配套资金占总预算的比例不低于50%;
  (三)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实施项目所需的相关经验、组织与管理协调能力;
  (四)项目实施对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五)项目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包含一定数量有效授权发明专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