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修订《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京财文〔2010〕241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在执行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关村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示范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京财预[2010]19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纳入北京市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和引导园区企业开展专利战略研究、推进专利工作产学研结合、促进企业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及开展专利质押贷款贴息。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监管,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中关村知识产权促进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严格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第二章 开支范围及支持条件
第五条 根据园区企业和项目的不同特点,分别以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在同等条件下,对园区内重点行业领域的重点企业单位予以优先支持。已获得同类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一)无偿资助项目费。主要用于支持园区企业开展专利战略研究,包括建设和完善专题专利数据库、开展专利竞争情报研究、建立专利预警机制、健全和完善企业专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以及用于支持园区专利工作产学研结合、推进园区企业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开展企业专利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