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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南市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BOT、BOO等项目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计算引资额。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实际到位市外资金计算引资额。不纳入超额奖励范围。

  (七)在资本市场上募集的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引资额,不纳入超额奖励范围。

  (八)BT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0%计算引资额,不纳入超额奖励范围。

  (九)利用外资项目可以折算为内资考核统计,但不能重复计算。

  (十)企业在本市金融机构的贷款不予考核统计。

  第八条 重大项目奖的确认根据项目立项批文、可研报告和固定资产投入确认,奖励在项目完工后予以兑现。

第四章 项目界定

  第九条 市直单位引荐项目在县区等载体单位落地的,经县区等载体单位确认并在市外商投资服务局提前备案的,一般各按50%计算引资额。

  第十条 市直单位引荐项目落地的只确认一家引荐单位,原则上不进行多家拆分。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注册地与实施地不一致的,只计为项目实施地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不重复统计。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引荐项目一般考核当年新引进项目,项目投资额按规定两年内纳入市直单位统计考核,两年后全额纳入县区统计考核。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不包括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券融资、融资租赁项目;不包括一般商品批发零售、餐饮、娱乐、五星级以下酒店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和采用BT方式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奖励工作按照自查、申报、审核、审定四个程序进行。

  (一)自查。被考核单位应于当年12月25日前,按照考核内容对年度引进的资金和项目进行自查,并建立项目档案。

  (二)申报。被考核单位应于次年1月1日前,向市外商投资服务局提交申请考核报告和年度自查情况及相关资料。

  (三)审核。被考核单位资料经收集汇总后,由市商务局、市外商投资服务局等单位负责利用外资初审,由市外商投资服务局、市统计局等单位负责内资初审,并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初审和考核,提出考核结果和奖励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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