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BOT、BOO等项目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计算引资额。
(六)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实际到位市外资金计算引资额。不纳入超额奖励范围。
(七)在资本市场上募集的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计算引资额,不纳入超额奖励范围。
(八)BT项目按固定资产投入的50%计算引资额,不纳入超额奖励范围。
(九)利用外资项目可以折算为内资考核统计,但不能重复计算。
(十)企业在本市金融机构的贷款不予考核统计。
第八条 重大项目奖的确认根据项目立项批文、可研报告和固定资产投入确认,奖励在项目完工后予以兑现。
第四章 项目界定
第九条 市直单位引荐项目在县区等载体单位落地的,经县区等载体单位确认并在市外商投资服务局提前备案的,一般各按50%计算引资额。
第十条 市直单位引荐项目落地的只确认一家引荐单位,原则上不进行多家拆分。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项目注册地与实施地不一致的,只计为项目实施地招商引资目标任务,不重复统计。
第十二条 市直单位引荐项目一般考核当年新引进项目,项目投资额按规定两年内纳入市直单位统计考核,两年后全额纳入县区统计考核。
第十三条 重大项目不包括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证券融资、融资租赁项目;不包括一般商品批发零售、餐饮、娱乐、五星级以下酒店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和采用BT方式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奖励工作按照自查、申报、审核、审定四个程序进行。
(一)自查。被考核单位应于当年12月25日前,按照考核内容对年度引进的资金和项目进行自查,并建立项目档案。
(二)申报。被考核单位应于次年1月1日前,向市外商投资服务局提交申请考核报告和年度自查情况及相关资料。
(三)审核。被考核单位资料经收集汇总后,由市商务局、市外商投资服务局等单位负责利用外资初审,由市外商投资服务局、市统计局等单位负责内资初审,并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初审和考核,提出考核结果和奖励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