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
(第12号)
《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6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正、便民的土地登记代理制度,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和《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辖区范围内开展的土地登记代理活动。
第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土地权利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执业时,应当出具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资质证书》或《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土地登记代理委托合同,明确代理的事项、成果与质量、代理权限、期限、代理费用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六条 土地登记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办理地籍测量、权属调查、土地登记申请、领取土地证书等;
(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协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四)查询土地登记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