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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办法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告
(第12号)


  《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6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第6次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附件:
  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土地登记代理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和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正、便民的土地登记代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省辖区范围内开展的土地登记代理活动。
  第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土地权利人指定代理机构。
  第四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在执业时,应当出具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云南省土地登记代理资质证书》或《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第五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土地登记代理委托合同,明确代理的事项、成果与质量、代理权限、期限、代理费用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
  第六条 土地登记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办理地籍测量、权属调查、土地登记申请、领取土地证书等;
  (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协助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四)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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