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
|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未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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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 故意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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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罚款
| 首次发生且造成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50%以下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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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罚款
| 再次发生,或者造成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超过50%且在80%以下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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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罚款
| 三次以上发生违法行为,或者造成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超过80%的。
| 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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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
| 1.擅自销毁或者隐匿账簿、记账凭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罚款
| 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
| 处所偷税款数额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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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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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罚款
| 在检查过程中存在逃避、拒绝检查等不予配合情形,或者经税务机关第一次查处界定为偷税后仍发生偷税违法行为的。
| 处所偷税款数额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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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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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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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特别严重
| 罚款
| 经税务机关二次以上查处界定为偷税后仍发生偷税违法行为的。
| 处所偷税款数额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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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
| 6.扣缴义务人采取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罚款
| 在检查过程中能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且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
| 处所偷税款数额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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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罚款
| 在检查过程中存在逃避、拒绝检查等不予配合情形,或者经税务机关第一次查处界定为偷税后仍发生偷税违法行为的。
| 处所偷税款数额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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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罚款
| 经税务机关二次以上查处界定为偷税后仍发生偷税违法行为的。
| 处所偷税款数额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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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纳税人偷税有本基准表列举的两种以上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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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其中适用较重处罚的情形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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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
| 8.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罚款
| 首次发生且能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
| 处欠缴税款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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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罚款
| 再次发生或者虽属首次发生但不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
| 处欠缴税款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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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罚款
| 三次以上发生违法行为的。
| 处欠缴税款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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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罚款
| 以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处拒缴税款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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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罚款
| 以暴力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处拒缴税款1.5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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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罚款
| 采用暴力、威胁方式致人伤害,但未构成犯罪的。
| 处拒缴税款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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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
| 10.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强制执行;
罚款
| 首次发生的。
|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不缴、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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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强制执行;
罚款
| 再次发生的。
|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不缴、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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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强制执行;
罚款
| 三次以上发生违法行为的。
|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处不缴、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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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等
| 1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扣缴义务人已向税务机关报告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第三款 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者补收。
| 一般
| 罚款
|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应扣或应收税款50%以下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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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罚款
|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应扣或应收税款超过50%且在80%以下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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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罚款
| 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应扣或应收税款超过80%的。
|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2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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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偷税、逃避追
缴欠税、抗税等
| 12.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税款2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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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超过10万元且在100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税款5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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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 导致未缴、少缴税款超过100万元的。
| 没收违法所得,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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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未按规定接受
税务机关检查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 轻微
| 责令改正
| 当场改正并消除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责令改正;
罚款
|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 对个人处2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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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
| 责令改正;
罚款
| 未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 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0元罚款,对单位处30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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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 轻微
| 责令改正
| 当场改正并消除后果的。
| 不予处罚。
|
一般
| 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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