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重点排水户每半年一次,一般排水户每年一次按照排水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排水量、水质监测的数据,接受排水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监督检查合格的排水单位或个人,由排水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检查合格印章;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排水单位或个人,由排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符合规定标准后发还排水许可证书。
二十二、排水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2)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3)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4)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5)责令停止正在实施的排水违法行为;
(6)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二十三、排水管理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
排水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十四、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查。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
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排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撤回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同级环保部门。
排水管理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及有关问题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二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排水许可决定的排水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照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1)排水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