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审计结果公开的形式。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内容、范围、影响程度来选取结果公开的方式,主要通过网络、书面公告、主流媒体、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有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或其所反映的内容。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推进审计结果公开和审计宣传工作。
4. 审计结果公开的主要内容。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5. 审计结果公开应具备的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一般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
(二)进一步健全审计结果利用机制
1. 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将整改结果存入被审计单位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列入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范围,作为考察任用干部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存入领导干部档案和干部监督信息库。对需要实行问责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照权限和程序提出问责建议。对审计部门移送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相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并反馈查办结果。
2. 发展改革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需要清理、调整或停止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要及时清理、调整或停止,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
3. 财政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要及时暂停拨款,清收和解缴应当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款项;将各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下半年预算调整、下一年度预算编制以及批复决算的参考依据。
4.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审计意见,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其处理情况及时反馈给审计部门。
5. 地税部门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要依法足额征收,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审计部门。
6. 审计机关要高度重视审计成果的综合利用,对历史的、局部的、零散的审计资料进行归纳分析,加工提炼,在更高的层次和质量上反映社会经济领域和经济活动运行过程中所出现的新情况、新动向、新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计建议。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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