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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暨干部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单位或单位工作人员受到省委省政府办公厅等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经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减1-2分。
  (四)单位或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举报、投诉,在委内外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或处室和单位内长期不团结的。经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减1-2分。
  (五)未完成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任务,不能被评为良好以上等次。
  (六)党风廉政建设被“一票否决”,等次评定为“较差”。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六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根据省考核办要求,按季度督察、半年检查和年度考核的形式进行。
  季度督察。委考核办会同相关处室对目标责任考核任务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半年检查。由处室在“委考核系统”中填报半年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对照表,向委考核办报送工作总结及相关资料;委考核办起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报告,汇总整理相关资料,配合省考核办检查。
  年度考核。由处室在“委考核系统”中填报全年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完成情况对照表,向委考核办报送工作总结,提供印证材料及加减分相关文件;委考核办起草工作报告,汇总整理相关资料,配合省考核办考核。
  第十七条 公务员年度考核和集体年度考核分工作总结、测评打分、确定等次、总结表彰四个阶段,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作总结阶段。按照岗位和部门职责以及有关要求,被考核人员和被考核单位完成工作总结。处长对本处室工作人员写出评语,分管党组成员对分管处长、机关处室及委属单位写出评语。总结内容及评语分别录入“委考核系统”,作为民主测评打分的主要依据。
  (二)测评打分阶段。参加民主测评打分人员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登录“委考核系统”,完成对被考核对象的测评打分。
  (三)确定等次阶段。被考核单位和有关处室依据加分和减分规定,向委考核办提供相关资料,并在“委考核系统”中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委考核办审查并汇总加减分情况,提出加减分建议,报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审议。
  委考核办依据分值排序,提出个人和单位年度考核等次意见建议,委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对考核定为不称职(较差)等次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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