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争议内容既有一裁终局又有非一裁终局事项时的处理
当事人双方在同一起仲裁案件中的争议内容涉及多个方面,其中既包含属于法定一裁终局的争议,又有非法定一裁终局劳动争议事项的,该裁决一般不适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七、
四十八、
四十九条关于终局裁决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不服裁决内容的,均可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诉讼。
5、对一裁终局裁决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亦申请撤销裁决时的处理
根据《调解
仲裁法》第
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前,中级法院对于用人单位一方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予受理。因为劳动者一旦起诉,仲裁裁决就不再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就失去意义。因此,劳动者一方起诉的,基层法院即应对整个劳动争议进行全面审理。
如劳动者起诉后又撤诉的,经征询用人单位一方意见,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不予准许撤诉并仍对整个案件进行审理;用人单位也认为不需要继续审理的,可以准许劳动者撤诉,仲裁裁决发生相应法律效力。
6、一裁终局裁决后劳动者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时的处理
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裁决,劳动者已申请执行,而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该裁决的,法院应当对被执行财产停止处分。如该裁决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法院应当继续处分。
7、一裁终局裁决被法院撤销后如何处理
根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一裁终局裁决被撤销后,当事人双方均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无需再经过前置仲裁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