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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2010)


  (二)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

  按照 “有保有挂、体现激励”的原则,省财政建立激励机制,进一步完善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促进市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调动市县增加财政收入积极性。

  1、建立税收收入增长奖励机制,对各市县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超过平均增长水平的部分,省财政按50%对市县财政予以奖励性返还补助。

  2、建立财政收入增长激励机制,对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和税收收入增长较快的市县,省财政给予激励性转移支付。

  3、建立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激励机制,鼓励市县争强进位,对经济发展较快、地方税收收入在全省进位较多的市县,省财政给予激励性转移支付。对市 (州)经济、县域经济发展在全国排序取得重大突破的市 (州)、县 (市),省财政给予特别奖励。

  4、建立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省级新增财力,将主要用于增加对县 (市)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加大对民生支出的补助力-5-度。

  五、调整和完善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配套措施

  各级政府及财税部门要提高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强化对税源的科学预测分析,挖掘税收增收潜力,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做到依法征税、应收尽收。要严格税收执法,整顿税收秩序,严厉查处和打击各种偷、逃、骗、抗税等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纠正越权减免税以及 “先征后返”等变相减免税问题。凡属违反税收征管规定,人为降低收入基数、提高省税收增量返还补助基数、不按规定的收入级次入库等行为,相应增加或扣减基数。要确保财政收入按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及时足额入库。

  各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审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衔接,尽快调整各项收入划分、征缴、报解、入库及国库资金调度等制度,完善税收征管和国库运行软件,保证新财政管理体制下各级财政国库资金正常运行。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税务稽查、审计检查职能,加强对各项财税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财政管理体制顺利实施。

  六、实施时间

  本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之日起,征收机关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按本决定的规定分别缴入中央、省和地方各级国库。有关基数的核定、转移支付补助和具体的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国家-6-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另行分别制定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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