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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2010)


  (一)省与市县收入划分。

  将原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的省参与分享的税收收入 (增值税8%、营业税30%、企业所得税15%、个人所得税15%)全部下划到市县,其他财政收入省与市县划分范围不变。

  1、中央分享的增值税75%、企业所得税60%、个人所得税60%维持不变,铁路运输企业、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包括滞纳金、罚款收入)以及铁道部缴纳的铁道营业税、各银行总行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金融保险营业税继续全部作为中央收入。

  2、省级财政分享税收主要包括:中央财政调库划转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中央核定我省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省级40%部分 (根据中央决定,已从2008年7月1日起暂停征收),铁路、高速公路等另有规定由省直接集中征收有专项用途的税收等。省级财政继续按32%比例分享中央消费税、增值税增量返还。

  3、市县财政分享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25%、一般企业所得税40% (不含中央独享及中央、省级分享税收,下同)、一般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100%以及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和其他税收收入等。市县财政继续按68%比例分享中央消费税、增值税增量返还。

  (二)市县上解省级财力的确定。

  各市县上解省级财力计算公式为:

  某市县上解省级财力=上年该市县上解省级财力× (1+该市县当年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率)各市县上解省级财力以2010年核定省级税收为基数,如果某市县以后年度计算上解省财力达不到2010年的数额,则按2010年基数办理上解。

  四、调整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相关政策

  (一)调整省集中税收增量返还补助政策。

  1、省对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及重点企业发展政策继续按照省委、省政府规定的政策有效期执行,到期后取消。

  2、省对其他市县税收增量返还补助政策2010年到期后不再延长,从2011年起,省对市县以2010年当年核定返还补助数为基数固定补助,以保证市县既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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