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海事局。
(三)加强近岸海域环保关键技术研究。组织开展溯源追究、生态补偿、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研究,研究和解决海洋环境与生态灾害监测、监视、预报、预警技术,以及污染源有效控制和污染物高效去除技术、清洁生产技术、海域环境容量与环境质量调控技术、典型生态功能区退化机理与受损生态系统修复技术、海洋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重大科学技术问题,为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供更有力的科技支撑。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环保厅、海洋与渔业厅、海事局。
六、强化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保障工作
(一)加强宣教。把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纳入沿海各级政府干部轮训的重要内容;沿海乡镇要积极组织村民开展海洋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海洋环保意识;各责任部门要定期组织对临海企业法人和员工开展海洋环境保护专题培训和教育;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汇编海洋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宣传教材,提供给相关部门和基层;宣传部门要协同海洋与渔业部门组织新闻媒体定期制作并播放(刊登)海洋环境保护公益宣传片(广告)和开辟专版专栏进行海洋环境保护宣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全省沿海中小学、高等院校学生、新闻媒体记者、海洋环保志愿者等开展“海上环保行”各类活动。
责任单位: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委宣传部,省广播影视集团、新闻出版局、海洋与渔业厅、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贸委、海事局、旅游局。
(二)配足力量。省海洋与渔业厅要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沿海设区市和县(市、区)政府要在机构改革中进一步明确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部门,合理配备人员,确保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有人负责。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省编办,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大投入。沿海市、县(区)应将海洋环境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两级分成的海域使用金应主要用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沿海各市、县(区)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强化考核。沿海各级政府要严格贯彻落实省政府出台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对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要建立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的政府目标责任制,强化考核,沿海各级政府每年应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近岸海域海洋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入海污染物排放情况和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确保我省近岸海域海洋环境质量不断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