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单位:省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
(三)严格控制海上污染源。建立健全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监测监视机制,督促有关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的单位落实企业污染应急处置责任,港口应集中建设专用油品、化学品码头,并建设污染应急设备库,建立应急队伍。加强对入港船舶压载水的排放管理,防止外来生物入侵。积极推行海水生态养殖模式,推广实施渔船配置油污和垃圾回收“两桶”,加强对海上养殖生产生活垃圾打捞、收集、处理的监督。对新改扩建涉海工程和海上废弃物倾倒等行为,实施监测监视、动态跟踪。鼓励和支持海洋工程疏浚物资源化利用。对非法开采海砂、违规倾废等破坏污染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查处。加强滨海旅游区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禁止宾馆、饭店等旅游场所各类污水和废弃物入海。
责任单位:省海事局、海洋与渔业厅、旅游局。
(四)加强临海工业项目管理。严格依法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项目审批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项目建设。要切实解决沿海企业发展与污染防治相协调的重大问题,及时关闭、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高污染的落后产能。指导用海和污染排海企业的环境保护工作,督导企业强化企业员工的海洋环境保护意识,开展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实行清洁生产和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环保厅、海洋与渔业厅。
四、开展近岸海域生态保护、修复与建设
(一)科学有序开展填海造地。进一步落实《关于科学有序做好填海造地工作的若干意见》,科学编制填海造地规划。充分利用全省主要海湾的数模研究成果,科学论证填海项目,严格控制海湾内填海造地。对数模研究成果中列为不宜围填的区域,不得受理填海造地项目申请;对已批未建的湾内项目,不适合填海造地的,要制定用海置换政策,引导向湾外转移。要发挥我省湾外海域自然区位优势,选择对海洋环境影响小、相邻陆域基础设施条件好的区域,优先规划,鼓励投资。继续完善全省湾外填海造地备选区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城市建设、交通发展等规划的衔接。积极指导沿海各市政府开展区域用海规划工作,促进集约、节约用海。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