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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物警戒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区县药监分局提出申请,经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验收通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获得药物警戒站资格。

第三章 药物警戒站的职责及权利

  第七条 药物警戒站依托医院现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深入开展药物警戒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成立相应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开展具体工作;
  (二)建立药物警戒相关工作制度;
  (三)发现、筛选、分析评价用药环节风险,形成并上报具有警戒意义的“药品安全预警信号”;
  (四)对严重药品不良事件进行调查核实;
  (五)配合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开展药品不良事件重点监测工作;
  (六)定期提交《北京市药物警戒研究报告》;
  (七)开展药物警戒宣传培训工作;
  第八条 药物警戒站在开展药物警戒工作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北京市药物警戒信息平台》使用权,通过《北京市药物警戒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有效开展药物预警工作;
  (二)参加北京市组织的药物警戒专业培训;
  (三)参加北京市组织的国内外药物警戒学术交流;
  (四)参与北京市组织的药物警戒相关课题研究。
  第九条 药物警戒站负有共享信息的保密责任,如需公开利用共享信息,应经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协调相关警戒站)/(批准)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药物警戒站的考核

  第十条 北京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制订考核计划,组织相关分局、药物警戒站,对药物警戒站的工作进行考核。重点考核药物警戒站的职责履行情况。考核结果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每年考核一次,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取消药物警戒站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药品安全预警信号”是指经过分析、确认的某种药品使用后可能出现安全性问题的标准信息。
  《北京市药物警戒研究报告》是药物警戒站对单个或群组的“药品安全预警信号”的分析或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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