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为鼓励学习、鼓励自主创新、鼓励产学研结合,多出成果,取得以下成果的可计算完成或部分完成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一)取得以下成果的主创人员可计算全部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1.当年获得专利;

  2.当年出版专著;

  3.当年完成省级以上专业课题项目;

  4.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

  5.其他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可计算的成果。

  (二)可计算部分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时间:

  本条第(一)项所列成果的非主创人员,按百分之五十计算完成当年专业科目学习指南必修以外的内容和学习时间。

  第八条 经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各部门、单位、行业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各种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活动,经考核考试合格,均按课程或内容规定的学习时间数计算;考核考试不合格的,不计算学习时间。

  第九条 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研修班,考核合格,凭证明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学习时间。

  第十条 参加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活动,按实际学习天数每天6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 在任职年限内参加各种在职学历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的,凭其所读院校的考试合格成绩单,计算完成专业科目必修内容以外的学习时间。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的继续教育学习网站,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学习内容符合学习指南规定的,学习时间按网上学习系统自动统计计算。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有关行政部门或行业组织、人才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照以下程序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一)用人单位必须对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初审,对选修科目学习登记情况进行审核认定。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