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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0)321号 2010年11月9日)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省直和中央驻粤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继续教育处反映。

  附件: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管理办法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

  附件1: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工作,更好地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继续教育服务,根据《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是指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团体、大中型企业设立的培训机构及其他各类从事继续教育活动的培训机构,是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接受继续教育的场所。

  第三条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备案,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经备案的施教机构方可从事继续教育活动。

  第四条 施教机构从事继续教育活动应当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一)施教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和基本的教学设施设备。

  (三)有不少于5名专科以上学历的专职管理人员,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具备实际任课能力和教学经验的兼职及专职教师队伍,专兼职教师必须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备较为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具备一定的跟踪本专业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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