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管理能力、市场行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社会信誉、农民工工资支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等,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种。业绩考核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考核程序:
(一)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分别填报《青海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业绩考核表》和《青海省省外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考核表》,由项目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或专业主管部门等签署考核意见,并于每年元月15日前报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
(二)考核机构依据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确定初步考核结果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经公示征求意见后公布。
(三)3月底前,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持《青海省省外建筑施工企业业绩手册》或《青海省省外工程监理企业业绩手册》到省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加盖考核结果验讫章。
第十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业绩考核结果为优良的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给予表彰;对业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给予通报批评或一年内不准予在青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处理,情节严重的,清出我省建筑市场。被清出我省的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不得再次进入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活动,其驻青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不得再次以其他企业名义进入我省从事建筑工程活动。
第二十条 对在日常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除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将给予一年内不准予在青从事建筑工程活动或清出我省建筑市场等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连续两年以上考核为优良的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实行差别化管理,在办理下一个年度备案时可仅提供变更情况资料,其他未发生变更的资料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外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
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