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决定
(2008年7月1日昆明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平安昆明”建设,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具体体现,是衡量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对于大力弘扬正气,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积极性,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的工作;市、县公安、司法、民政、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公民工作。
二、进一步加大对见义勇为公民的表彰奖励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坚持对见义勇为公民实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优抚措施,提高表彰奖励标准,强化表彰和奖励工作。对事迹突出、影响较大的见义勇为公民,由市人民政府统一授予“昆明市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要加大对见义勇为公民表彰奖励经费的投入,积极动员社会参与,鼓励和接受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事业的捐赠和支持,加强和完善见义勇为基金管理。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工作程序,使表彰和奖励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三、切实强化对见义勇为公民的保护措施
市人民政府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对见义勇为公民的保护措施。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做好对见义勇为公民的保护工作。被授予“昆明市见义勇为公民”荣誉称号的,享有创业、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优先权。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条件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授予革命烈士称号,其家属享受烈属待遇。对因见义勇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免费提供法律援助。对见义勇为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监察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