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主城规划区公园广场绿地保护的决议
(2008年2月2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改善昆明城市环境,将昆明建设成为富强、活力、文化、生态、和谐昆明,建成最适宜人类居住的城市,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对我市主城规划区公园、广场、绿地实行强制性、永久性保护。
驻昆的中央、省、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庭院绿地要全面普查建档,公布保护。达不到城市绿化规定标准的,要异地补绿。
二、昆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决议,对已建成的公园、广场、绿地的保护作出决定,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保护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