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办理过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事务,并受到省级以上公证主管部门的肯定(由省公证协会认定)。
3.参加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4.获得省级以上某项公证业务优秀称号。
5.受到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公证协会的表彰。
(二)二级公证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公证某项业务创造过成功有效的办法、经验,被设区市级以上公证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设区市公证协会认定)。
2.办理过在设区市级有重大影响的公证事务,并受到省级以上公证主管部门的肯定(由省公证协会认定)。
3.参加全省或华东片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并宣读。
4.获得设区市级以上某项公证业务优秀称号或国家机关表彰奖励。
5.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
(三)三级公证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公证某项业务创造过成功有效的办法、经验,被设区市级以上公证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设区市级公证主管部门认定)。
2.办理过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公证事务,并受到设区市级公证主管部门好评(由设区市级公证主管部门认定)。
3.参加设区市级以上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4.获得设区市级以上某项公证业务优秀称号。
5.获设区市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公证员协会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论文、著作要求
(一)一级公证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公证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公证专业论文3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公证业务专业文章2篇以上。
(二)二级公证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公证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过公证专业论文2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公开发表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上获三等奖以上公证业务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三级公证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公证或其他法律方面的著作、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公证专业论文1篇以上。
3.在设区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公证业务专业文章2篇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为相应公证员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都是指担任现公证专业技术职务后所取得的,并需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