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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第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由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司法厅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公证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公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公证员合法权益,促进公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根据《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公证员执业资格并从事公证专业工作的专职公证员申报公证员职务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公证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一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其中一级公证员为正高级资格,二级公证员资格为副高级资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三级公证员。

  第四条 按照本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一、二、三级公证员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评审公证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一级公证员资格需具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公证员资格后,从事公证专业工作5年以上。

  (二)申报二级公证员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后,从事公证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三级公证员资格后,从事公证专业工作5年以上。

  (三)申报三级公证员资格需具备: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四级公证员资格后,从事公证专业工作4年以上。

  (四)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二级公证员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三级公证员资格;

  3.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三级公证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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