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评价条件为相应律师资格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都是指取得现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所取得的,并需提供相应有效的证明材料。专职法律援助律师申报的,需提交市、县(区)人事部门批准成立法律援助中心及明确其机构、人员身份性质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申报者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专业工作年限、学历、行政职务、律师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时间、聘任时间、专业理论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等情况)应在本单位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送;经相应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人员,由评委会办公室对申报者的姓名、工作单位等通过适当形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第十六条 申报参加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取消其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格证书;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再申报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一)伪造、变造证件、证明的;
(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三)有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的;
(四)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有严重违反纪律行为而受到处分,在申报材料中未反映的;
(五)严重违反评审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中的“律师业务”包括从事律师、法律援助、法律顾问等工作。
(二)从事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是指非行政编制人员身份且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
(三)兼评、转评人员的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资历视同从事律师业务工作经历。
(四)从事律师业务工作年限是指从取得律师执业证之日起,并经考核合格的有效执业期限。
(五)本评价条件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六)本评价条件中所称的“年”均为周年。
(七)著作:指有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八)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20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九)专业文章: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经验总结、短篇报道或实例报道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800字以上。期刊必须有ISSN或CN刊号。
(十)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以及各部所属院校主办的学报,并具有ISSN或CN刊号。
(十一)省级期刊:指由省级学术机构主编或主办的专业学术期刊,并已取得ISSN或CN刊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