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业绩与成果要求
(一)一级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律师某项业务创造过成功且重要的办法、经验,被省级以上律师业务主管部门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省律师协会认定)。
2.办理过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并受到省级以上律师主管机构的肯定(由省律师协会认定)。
3.参加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4.为省、市政府担任法律顾问,并为重大决策提供参考的论证。
5.获得省级以上某项律师业务优秀称号。
6.受到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律师协会的表彰。
(二)二级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律师某项业务创造过成功有效的办法、经验,被设区市级以上律师管理部门认可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2.办理过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并受到省级以上律师主管部门肯定(由省律师协会认定)。
3.参加全省或华东地区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4.担任县(市)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并为重大决策提供参考的论证。
5.获得设区市级以上某项律师优秀称号或国家机关表彰奖励。
6.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
(三)三级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对律师某项业务工作创造过成功有效的办法、经验,被设区市级以上律师管理机构认可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由设区市级以上律师协会认定)。
2.办理过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并受到设区市级以上律师主管机构的好评(由设区市级以上律师协会认定)。
3.参加设区市级以上学术会议,本人撰写的论文入选。
4.担任县(市)级以上政府法律顾问,并为重大决策提供参考论证。
5.获县(市)级以上某项律师业务优秀称号。
6.获县(市)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律师协会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论文、著作要求
(一)一级律师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律师业务论文、专业文章2篇以上。
(二)二级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
3.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律师业务论文、专业文章2篇以上。
(三)三级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律师或其他法律方面的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2.在省级以上期刊上发表律师专业论文1篇以上。
3.在设区市级以上学术会议上获得三等奖以上律师专业论文或律师业务专业文章2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