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指导四级律师开展工作,并有较强的解决实际疑难问题的能力,在开拓新的律师业务领域上有突出成绩,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3.在律师专业岗位上成绩突出,被评为设区市以上先进法律工作者或“十佳”律师。
4.办理过2起以上在省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或承办过1起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在理论与实践上都已具备中级律师的专业水平。
5.中专及以下学历从事律师业务工作15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律师业务工作10年以上。
第八条 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相应的外语免试条件外,年龄在40周岁(不含40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需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人员,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条件,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相应的计算机免试条件外,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需取得全国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
(三)申报者在近3年中,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且没有违纪情况发生。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专业理论知识水平要求
(一)一级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精通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掌握相关学科的主要知识,并不断更新。
2.能提出有重要意义的律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指导研究工作和发表、出版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
(二)二级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知识。
2.能提出律师专业理论研究课题,并能组织、承担研究工作和发表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论著。
(三)三级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掌握法律知识、律师业务知识,了解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2.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其他学科专业理论水平,了解国内法学动态,能参与律师业务课题研究,并发表、出版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著作。
第十条 专业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要求
(一)一级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能够解决律师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
2.具有全面指导律师业务工作的能力。
(二)二级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丰富的律师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案件,工作成绩显著。
2.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的卷宗规范整洁,收集材料齐全。
3.办案质量高,无差错。
4.具有指导三级以下律师工作的能力。
(三)三级律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丰富的律师业务经验,能办理较复杂的律师业务,解决律师业务中遇到的较疑难问题,工作成绩较显著。
2.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卷宗规范、整洁,材料收集齐全,装订顺序符合归档要求。
3.办案过程适用法律准确,代理词或辩护词有一定水准,无明显失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