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能够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并取得科研成果,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二级律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初定三级律师资格;
3.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三级律师资格。
第七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一级律师
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不满5年(年限提前不超过1年),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二可破格申报一级律师资格:
1.在律师专业理论研究及学术上有独到见解,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论文5篇以上(每篇不少于3000字),其中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过3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1-2篇论文,或正式出版过本人独立撰写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10万字以上);
2.法学类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一、二等奖,获奖项目的前3位完成人;
3.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获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者;或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浙江省“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或获司法部、中国律师协会授予综合性荣誉称号的。
(二)二级律师
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不满5年(年限提前不超过1年),具备下列5项中3项者,可以破格申报二级律师资格:
1.具有较系统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律师业务专业知识,在本职工作的实践和研究中有较深的造诣,在全国性理论、专业刊物或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过3篇以上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译作。
2.律师业务工作经验丰富,对某领域律师业务有较深的研究,并能实际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者在开拓新的律师业务领域上有重大的成绩,受到省级以上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律师协会表彰和奖励,或设区的市级政府表彰;能指导中级律师工作,对本专业人才培养有突出成绩。
3.在律师专业岗位上贡献突出,获得国家或省、部劳动模范称号;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律师协会优秀律师等称号。
4.在本行业有较高知名度,承办过5起以上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重大案件,并取得较好成绩,在理论和实践上已具有高级律师水平者。
5.中专及以下学历从事律师业务工作25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律师业务工作20年以上。
(三)三级律师
对不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学历,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不满4年(年限提前不超过1年),具备下列5项条件中3项者,可以破格申报三级律师资格。
1.具有较系统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律师业务专业知识,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杂志或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过2篇以上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