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司法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公证员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浙江省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客观公正地评价从事律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律师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更好地为创建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根据《律师职务试行条例》、《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和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2004〕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已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专职从事律师业务、法律援助律师业务工作的人员申报律师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一级律师、二级律师,其中一级律师为正高级资格,二级律师资格为副高级资格;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三级律师。
第四条 按照本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一、二、三级律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是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评审律师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
第六条 学历、资历要求
(一)申报一级律师资格需具备: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取得二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5年以上。
(二)申报二级律师资格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三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5年以上。
(三)申报三级律师资格需具备: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四级律师资格后,从事律师业务工作4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