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驻社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合法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的代表(1至2名),凭委托书,在选民登记公告规定的时限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选民登记申请,同时提交放弃户籍地社区选举权利的证明,并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通过的,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选民登记的方法,可采取以居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或由选民登记员上门入户登记的方法进行登记。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统一发布《社区居委会直选通知书》予以通知。对明确表态不参加选举的,则视作放弃选举权,由本人填写《社区居委会直选通知书回执》,不作为选民进行登记。印制选民登记名册,造册登记。推行“选民登记名册和选民证对应编号”的做法,提高选举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 进行登记的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20日,在社区居民委员会所在地,按社区居民小组顺序连续张榜公布7天,并在每个社区居民小组张榜公布该组选民名单。社区居民如对选民名单持有异议,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后的7日内,向社区选举委员会提出。社区选举委员会应当在5日之内,做出答复或者补正并公布修正名单。公布选民名单的参考样式见附件三。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民名单公布后,应向选民颁发选民证。选民证的参考样式见附件四。
第四章 社区成员代表的产生
第十八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推选产生新一届社区成员代表。社区成员代表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成员代表人数根据社区规模情况确定,一般应不少于35名。
第十九条 社区成员代表由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和社区专职工作者代表组成,其中居民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
居民代表一般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召开居民小组会议,通过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式,采用简单多数的原则选举产生。驻社区单位代表由驻社区单位推荐产生,社区专职工作者代表由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推荐产生。
社区成员代表具体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经上一届社区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新一届社区成员代表推选产生后,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告,并对代表造册登记一式3份。一份报区(市)县民政局,一份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份留存归档。公告样式请参考附件五。
第二十一条 召开社区成员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