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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印发《河南保险业社团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险社团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选聘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优化年龄结构、专业结构,并逐步实现职业化、专业化、年轻化。

  保险社团应不断加强秘书处人员管理和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会员管理

  保险行业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按照《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地市级保险公司应分别加入省和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各类保险中介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协会。

  保险学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保险业经营性机构以及与保险业相关的科研单位、学术团体、教育单位及专家学者可以申请成为学会会员。

  省和地市保险行业社团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应自动加入省保险行业协会,成为团体会员,依照其章程和规定,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保险社团应保障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社团组织事项的表决权,有权参与社团组织活动,并优先获得社团组织服务。会员应大力支持社团组织工作,认真执行章程和决议,及时足额交纳会费,遇有重大事项选派懂业务、能决策的人员参加议事活动,完成社团组织交办的工作。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

  保险社团应制定《会费管理办法》,确定会费收取原则和具体办法以及拖欠会费的处罚措施。社团组织经费收支情况要保持高度透明,每年应聘请河南保监局或民政部门认可的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社团组织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进行财务审计;社团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河南保监局根据情况,定期组织对社团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制度建设

  保险社团应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章程规定,建立健全议事规则、财务、资产、薪酬、考核等内部制度,提高社团制度化、规范化运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 党建工作

  保险社团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成立党支部,其中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可不成立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1名。正式党员不足3名,尚不具备成立党支部的社团,可成立党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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