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河南保监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可将有关行业服务工作委托具备一定条件的相关社团。
第十一条 河南保监局委托保险社团承担的工作,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相应的经费等支持。
第十二条 河南保监局要加强与保险社团的信息沟通、业务指导和协作,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三条 河南保监局定期组织召开社团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通报工作安排和重要工作部署,听取社团工作汇报及意见建议,研究解决社团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 保险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登记成立
保险社团的成立应按照筹建和成立两个步骤进行,办理筹备申请、登记成立申请,应经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重要事项变更
保险社团要按照“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按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集体决策。
保险社团进行年审、换届、改选、章程修改等,应经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六条 组织架构
保险行业社团组织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等相关的职责和工作机制。
上述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的职责和工作机制,报经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人员管理
保险社团领导班子成员必须按照章程规定和民主程序产生或罢免。
保险社团的会员、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委员的资格条件由社团组织自行制定,报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
按章程选举出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选,应经河南保监局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