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推进保险社团秘书处人员职业化、专业化、年轻化建设,促进社团建设的高起点、规范化和长期化;
(七)中国保监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河南保监局办公室是保险社团管理的责任部门,具体职责是:
(一)对保险社团筹建申请、成立申请、年审、换届、改选、章程修改等事项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二)对保险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
(三)对保险社团组团出国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四)负责保险社团日常联系和工作指导;
(五)负责组织对保险社团的工作检查和财务审计;
(六)负责组织保险社团工作考评,提出初评意见;
(七)负责统筹安排需要协会办理和协助的工作;
(八)其他需要办公室安排协调的社团管理事项。
第六条 河南保监局各处室每年初提出需要保险社团办理和协助开展的工作计划,交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统筹安排。
各处室需要交保险社团办理的其它工作,经分管局长同意后由相应处室统筹安排。
第二章 保险社团的性质和职能作用
第七条 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内的自律性组织,是保险经营主体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协会内部可按专业和服务功能设立专业委员会。
保险学会是从事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的学术团体,是保险经营主体、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八条 保险行业协会的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协会的具体职能由各协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协会实际,在《章程》中予以确定。
保险学会的基本职责为:研究与服务。重点发挥研究职能,开展保险理论和政策研究,推动保险理论繁荣发展。同时做好科研鉴定、教材评审、保险教育及普及、学术信息交流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章 保险社团的培育发展
第九条 河南保监局根据保险社团健康发展的需要,研究制定保险社团建设规划,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社团布局结构和职能配置进行调整,为保险社团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条件。保险社团要依据政策法规和监管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积极自主开展各项活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