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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城区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撤离现场减少交通拥堵的通告

成都市公安局关于城区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撤离现场减少交通拥堵的通告


  为了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通行效率,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省保监局、成都市公安局共同制定的《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快撤快处快赔暂行办法》(成公交〔2010〕第28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道路上,机动车与机动车仅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行协商。

  二、每日7:00时至21:00时,在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及高新区内的城市道路上,发生车辆均在省内保险公司投保,各方车辆损失不超过5000元,能够自行驾驶移动,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当事人应当采取拍照或标划车辆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在24小时内按照约定时间共同前往“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办理保险查勘定损、定责理赔等事宜。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采用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迅速撤离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

  (四)四川省以外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

  (五)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六)在夜间21:00时至次日凌晨7:00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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