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组织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留置送达的场所
当事人的住所地如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留置送达的场所。同时,在当前市场经济活跃、人口流动频繁的情况下,受送达人的居所(如暂住地)、从业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等凡能够直接向受送达人或其指定代收入送达诉讼文书的地方,均属留置送达的场所。
四、义务签收人的范围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
78条、
《若干意见》第
81条规定,义务签收人的范围主要包括,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巳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上述义务签收人在应送达场所拒收诉讼文书的,适用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法人、其它组织负责收件的人是同一案件中另-方当事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五、诉讼代理人的代收义务
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
民事诉讼法第
78条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六、见证人不愿签字证明甚至拒绝到场见证或找不到见证人情况下的留置送达
见证人不愿签字证明的,送达人可直接依据
《若干意见》第
82条规定,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时间和地点以及被邀请人不愿见证的情形,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应送达场所,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