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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沪高法[2007]14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所辖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各区、县法院,本院有关庭、局:

  为提高诉讼文书的送达效率,现将《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一)》印发给你们,请在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试行。实践中遇有问题,请与高院研究室联系。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

民事诉讼涉及送达的若干问题解答(一)
--关于留置送达

  为充分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切实提高送达效率,有效规制部分当事人恶意柜收法院诉讼文书的现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审判经验和上海的实际情况,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一、留置送达的适用条件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或者义务签收入拒绝签收向其送达的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于受送达人住处而视为送达的方式。留置送达的条件,-是送达人有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给受送达人的行为;二是受送达人或者义务签收人有恶意柜收的行为(如受送达人或者义务签收人无理由拒绝签收、当众撕毁送达回证,送达人表明身份后拒不开门等)。

  二、留置送达见证人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79条《若干意见》82条规定,留置送达要求送达人员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但《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对“基层组织”这一概念均未作出解释,以致基层组织的界限难以把握。一般认为“基层组织”仅指村委会或居委会。在人民法院送达人员邀请村委会或居委会作为见证人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基层组织还应包括基层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委员会、司法服务所以及社区物业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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