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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源回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参加环境卫生公益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对损害、破坏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责任人)都应按照本条例之规定,做好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责任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由镇人民政府确定,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的责任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乱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乱泼污水、乱倒垃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蚊蝇孳生地;
  (三)及时清除道路冰雪、下水口和道牙石边的积冰;
  (四)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二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青海省县城容貌标准和规划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县县城容貌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 县城区域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和粉饰。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增设门窗或者进行其他门面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县城容貌标准。
  第十五条 城镇主要道路两侧的单位、庭院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草坪等作为分界。已经修建的实体围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改造。因建设等特殊需要设置实体围墙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装饰、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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