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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依照本办法核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
  营口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将《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原文列入,对辽宁省授予市级政府的核准权限,采用加深字体的形式标明。

  (五)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核准机关。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营口市经济委员会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人防、供电、银行监管、外汇管理、安全生产监管、水资源管理、海关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水库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以及其他造成跨市影响的水事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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