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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6)对承办部门已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复查、复核部门已经分别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又未提供新证据的,不再受理,应当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劝其息访停诉;对提出新问题或提供新证据的重复走访人员,应当及时、重新调查处理。
  (三)特殊来访处理
  1、公安机关到信访接待场所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要求配合控制来访人时,应当出具相应的司法文书,单位保卫部门和信访室应当积极配合。
  2、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通知赴接访中心处理来访事项,应当及时派单位信访部门及有关处 (科、股)室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参加处置。必要时,引发信访事项的单位一起派人参与接访。接访所产生的费用由引发信访事项的单位负责。
  3、司法机关、法律工作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接访有关材料的,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或证明,相关处(科、股)室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4、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报道。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办(或办公室)等部门的许可后方可接受采访。
  (四)接访档案管理
  接访工作中形成的报告、文件、资料,以文书形式督办的来访案卷、重大来访事项的办理案卷、上级交办的来访事项办理案卷等,年终由承办单位送厅(局)信访部门归档保存。接访档案原则上不向外单位或与办案无关的人员提供查阅。
  (五)电话访接待
  对于电话访,应当详细登记来电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反映事由和要求解决的问题,做好电话记录,并请来电人寄送相关书面材料。信访工作人员可以根据反映的问题在电话中直接答复;不能直接答复的,了解相关情况后再回复来电人。若反映的情况紧急、重大,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反馈给相关处(科、股)室。必要时,可对电话访进行录音。
  五、非正常上访接待
  6人以上(含6人)的集体访和五人以下(含 5人)的缠访闹访属非正常上访。凡是非正常上访人员,接访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劝阻和警告,经劝阻无效的,报请驻地公安机关处置。
  (一)集体访接待
  1、群众集体来访要推选代表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并逐个登记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推选3至5名代表反映问题。
  2、对跨地区或跨部门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信访部门应当及时上报省(市州)信访局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省(市州)信访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接谈处理。
  3、集体来访接谈时,须有2名以上接访工作人员在场,厅(局)或医疗卫生单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和相关处(科、股)室负责人必须到场,必要时厅(局)或医疗卫生单位主要领导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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