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应当设置信访工作机构,安排专门的接待场所(信访室),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工作人员,负责信访工作。
(二)卫生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等基本条件,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和法律、医疗卫生知识。
(三)卫生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
1、办理人民群众来信,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2、受理、承办、交办、转送、督办信访事项;
3、组织或者参与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和应急处置卫生信访突发事件;
4、调查、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供卫生信访信息,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做好卫生信访工作的信息统计,定期上报信访统计数据;
6、向信访人宣传与卫生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提供咨询服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来信办理
卫生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人民群众(组织)信件后,按照要求拆封、装订,根据信件内容,详细登记来信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收信时间、来信内容提要和处理情况。卫生行政部门机关处(科、股)室或医疗卫生单位直接收到的人民群众来信,拆封、分拣、装订、登记工作由各处(科、股)室或医疗卫生单位负责。拆封时应保持邮票、邮戳、地址及信封内材料的完整,装订位置应在来信的左上角,不得在原始信件上涂改。通过邮局交办或转送的来信,均应以挂号信方式寄送。
来信办理工作人员登记来信后,要按照《
信访条例》第
二十一条规定,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办信方式有:上报、交办(转送)、回复、留存。
(一)来信上报
来信上报是指信访部门将人民群众来信报送上级机关和单位领导。
报送有关部门或领导有具体要求和批示,以及反映重大问题的来信,先呈领导批阅,再交由相关处(科、股)室或医疗卫生单位作重要信访件处理;承办处(科、股)室或医疗卫生单位应对重要信访内容进行深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落实。办理结果经主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或领导。凡领导批示(指示)的信访件,信访部门应当按时督办,及时向领导报告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