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信访工作规定》的通知
(湘卫办发[2010]1号)
各市、州卫生局,部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湖南省卫生信访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卫生厅
二0一0年元月十二日
湖南省卫生信访工作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信访工作,规范卫生信访行为,维护卫生信访秩序,保护卫生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信访条例》、《
湖南省信访条例》和卫生部《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信访工作原则与制度
(一)卫生信访工作应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开展卫生信访工作。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机关干部下访制度、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制度,落实“一岗双责”和首办责任制,对重点卫生信访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制度。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处理信访突发问题及群体性事件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处理突发信访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单位信访机构应当定期对信访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月度报告制,报告范围包括单位领导、有关处 (科、股)室和上级有关部门。
(五)完善机关新录用公务员等干部到内设信访机构锻炼、信访干部轮岗和交流制度。新进入卫生行政部门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或新提拔的副处(科、股)级干部应到信访机构从事卫生信访工作三个月。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将卫生信访工作纳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工作和医疗卫生单位的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卫生信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二、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