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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土地类别、房屋结构进行合理调剂,制定本地各类土地和房屋的具体补偿标准。征地范围内的违法违规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装修、抢搭建的各类建 (构)筑物不予补偿,并限期拆除。征地拆迁的数量、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要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特别是被征收或被拆迁对象的监督。
  三、其他相关补偿政策。
  1、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其它构筑物等附属设施,长沙市按4万元/栋,湘潭市、株洲市、长沙县按3万元/栋进行包干补偿。
  2、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中安置实行包干补助 (独生子女增加一人份额)。长沙市本级每人补助 2.53万元,湘潭市每人补助2.1万元,株洲市每人补助2.15万元,长沙县每人补助2.02万元。
  3、还塘造塘补偿,水塘长沙市按2万元/亩,长沙县按1.5万元/亩,株洲市、湘潭市按 1.6万元/亩的标准补偿,特殊情况按个案处理。
  4、大型花卉苗木基地、药材基地、大型果园的拆迁补偿按2万元/亩的标准补偿。其中青苗补偿费8000元/亩,移植费12000元/亩。
  5、迁坟按各市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补偿。
  四、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国家关于国有土地收回的有关规定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按《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单位搬迁中的停工、停产及安置过渡等以及涉及企业事业单位因拆迁而发生改制、破产等的相关事宜,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相关政策协调办理。上述事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共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 (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咨询),在评估(咨询)结果的基础上,协商补偿费用,评估(咨询)费用计入拆迁成本。
  五、征地范围内的“三杆”及管线管网拆迁事宜由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商被拆迁单位主管部门或被拆迁物权属单位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办理,被拆迁单位主管部门或被拆迁物权属单位和地方政府要给予积极支持,及时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六、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要求,长株潭城际铁路征地拆迁资金实行预存制度。湖南城际铁路有限公司将征地拆迁资金拨至省国土资源厅征地拆迁专用账户,省国土资源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资料上报情况分期分批拨入长株潭三市的征地拆迁专用账户。省国土资源厅和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要加强铁路征地拆迁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及时、足额拨付,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具体要求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2009]12号)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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