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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预案》的通知

  3.2 应急救援分级响应
  3.2.1 一般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Ⅳ级)
  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险情和危害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告相关信息。当突发事件险情和危害程度不可预见,或超出其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市州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2.2 较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Ⅲ级)
  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险情和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告相关信息。当突发事件险情或危害程度不可预见,或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时,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2.3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Ⅱ级)
  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的险情和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告相关信息。当突发事件险情或危害程度不可预见,或超出其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时,及时报国务院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启动Ⅱ级响应。省应急指挥中心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有关情况,调集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组,通知有关成员部门(单位)参加处置。
  3.2.4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I级)
  (1)对于先期处置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Ⅱ级),按规定向国务院报告相关信息。省应急指挥中心按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响应(Ⅱ级),调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
  (2)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国务院工作组统一指挥或指导,省人民政府按照相关工作部署全力开展应急救援与处置。省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省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响应。省应急指挥中心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有关情况,保障与市州、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的信息互联互通,调集相关应急救援专家组,通知有关成员部门(单位)参加处置。
  3.3 信息报送
  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市区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立即向市州应急指挥中心报告应急救援有关信息;市州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省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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