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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司法所应配备2-5人,具体配备名额由县 (市、区)司法局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司法所实行所长负责制,司法所长为专职人员,享受副科级待遇,任免调动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司法所党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在所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党建工作,县(市、区)司法局党组织进行指导。司法所有 3名正式党员的,应建立党组织,健全党组织生活,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4.队伍建设警务化。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工作经验,录用坚持“凡进必考”的原则,纳入全区公务员统一招考。司法所长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法律专业学历,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熟练掌握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业务和技能,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和管理要求。
  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具备服务大局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服务群众的能力、创造性开展工作的能力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司法所工作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端正执法思想,规范执法行为,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
  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确保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1次,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凡新招录的司法局公务员,必须在司法所锻炼1年以上。
  5.所务管理法制化。司法所实行工作职能、工作流程、工作制度公开,实现管理事务和工作过程依法公开、透明高效。
  健全完善请示汇报、政治业务学习、岗位目标责任、公开公示、廉政勤政、执法监督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效绩考评、档案管理、统计报表上报、办公交通工具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保障司法所业务和日常工作有序高效。
  加强司法所信息化建设,确保自治区司法厅、市、县(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四级网络畅通,实行网上办公、网上审批、网上考核、网上监督,实现基层司法行政工作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
  6.基础设施标准化。司法所应有独立的办公用房,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确保办公值班、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档案管理等工作需要。办公用房土地证和产权证齐全,严禁出租、出让和转借。
  司法所办公场所应保持整洁美观、庄重大方,除悬挂司法行政徽、司法所标牌外,不得悬挂其他任何标牌、标识。室外悬挂职能标识牌、工作人员姓名、职务和照片,室内公开明示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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