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车票限一次乘用,不得分程乘坐。营运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组织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市区线路在10分钟内、郊区线路在30分钟内不能安排乘客乘坐后车的,应当按照原价退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营运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驾驶员或者乘务员不出具或者不配备符合规定的车票凭证的;
(三)装有空调设施的车辆在每年的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间和十二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一日期间,以及在此期间外车厢内温度高于二十八摄氏度或者低于十二摄氏度时,未开启空调设施的;
(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持电子乘车卡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第十二条 乘客乘坐无人售票车应当自备零钱或使用电子乘车卡,上车时应当自觉投足钱币入箱或者刷卡,车上不设零找。
第十三条 乘客乘车时凡越站、无票、持废票、不投币、投币不足的或者冒用敬老服务卡、使用无效敬老服务卡乘车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要求乘客补交车费,并可以对其按照营运收费标准的5倍加收车费。
第十四条 乘客每位可以携带行李物品的总重量不得超过5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2立方米(即长、宽、高各0.58米),长度不得超过1.7米。
第十五条 每位乘客携带行李物品总重量超过15千克、体积超过0.1立方米的,应当购买行李票。行李票按所购车票值计算。车厢拥挤时,乘客不得携带体积超过0.1立方米的行李物品上车。
第十六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和放射性等危险品及犬类、畜类乘车。
携带物品应当自行妥善保管,不得占用座位和堵塞通道。携带的家禽、利器和易碎、易污物品,必须包扎完好,不得沾污车厢和乘客。携带物品损坏自理。携带枪支者应当出示持枪证,枪支必须空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