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处置要求)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救援工作。
第十二条 (前期处置)
运营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开展应急处置,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造成轨道交通营运中断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必要时,应当调整运输路径,减少事故影响。
第十三条 (事故响应)
事故发生后,市交通港口局以及本市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市以及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置事故。
第五章 事故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的主体)
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其他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市交通港口局组织事故调查组或者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按相关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求)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